一、小偷可否取得赃物的所有权
不能,赃物不构成善意取得,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如何提起物权确认纠纷诉讼
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动产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确权诉讼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物权确认之诉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及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三、物权设立的分类有哪些
(一)法律行为的设立。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二)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设立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全文7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