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6日,林某到山东某畜牧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净膛工,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2月6日,林某在公司车间挂鸭子时,右手不慎被链条挤伤,后被公司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治疗26天,共花费医疗费9753元。
2011年6月,林某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林某因家庭生活困难,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其亲朋好友垫付。林某多次找公司要求工伤待遇,但公司工作人员却相互推诿,迟迟不予解决,林某只好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鉴于林某的实际情况,仲裁委及时立案审理,简化办案程序,并当庭主持调解,由公司一次性支付给林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共计38000元。(赵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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