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
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也一并抵押,还可以进行抵押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
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土地使用权的消灭的情形
土地抵押权消灭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1.债务清偿。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或者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债务人的清算组织在债务到期后已经将债务清偿完毕,该抵押权自行消灭。
2.抵押物消灭。抵押物消灭主要有三种情况
(1)被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国家收回或者期限届满。
(2)被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
(3)土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灭失。
3.土地抵押权实现。
4.抵押权无效。抵押权因抵押合同或者主合同具有法定无效事由而被依法确认无效。抵押权无效是土地抵押权消灭的一种特殊情况。
三、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续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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