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张明在上海一家公共机构找到了一份工作,该单位花了一些费用为这些新员工安排了一系列培训。但仅仅几个月后,张明就被国家机关录用。他觉得公务员毕竟比公共机构更稳定,所以他决定放弃公共机构成为公务员。当他与领导谈论这一意图时,领导说他们不会阻止他们成为公务员,只要他们根据雇佣合同支付违约金。张明很惊讶,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不都是国家的吗?既然政府需要自己去做,为什么要向公共机构支付违约金
劳动人事专家苗启伟先生指出,不要把公共机构和政府混为一谈。很多人可能会误解,公共机构是由政府管理的,机构也是由政府提供的。政府和公共机构是一个家庭,内部人员流动非常自由,但事实并非如此。尽管事业单位的自由经营不同于企业,但它们不像政府部门那样由上级直接领导。此外,许多事业单位仍然自负盈亏,基本上与政府无关
上海市事业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在国家机关就业或者被选拔工作的;……”因此,与企业不同的是,张明在事业单位担任公务员时,可以随时被解雇。如果企业员工想这样做,必须提前30天通知单位。毕竟,公共机构仍然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
张明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由于资助培训而确定的服务期实际上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约赔偿金的确定方式。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被聘用人员的服务期限,并可以约定被聘用人员违反服务期限行为的违约金。所以,,单位的违约金是依法设定的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应试公务员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如果双方按照《劳动合同办法》约定了服务期限,如果按照第35条的规定终止合同,受聘人员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办法》第34条的规定支付违约金,除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是第(三)项规定的违约责任,不属于上述排除范围,故仍应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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