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违约跳槽
时间:2023-06-09 19:30:57 1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记者6月4日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因公司职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由于被告罗某领取了高额竞业禁止补偿金,违约跳槽到与原告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并使原告公司产品竞争力下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罗某向原告迈普(四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迈普公司)支付违约金25万元。

2003年1月,迈普公司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聘用被告从事研发工作,合同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并约定被告对原告采取了保密措施保护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原告支付给被告的报酬中已经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承诺在其从原告离职3年内,不得在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或谋取利益。如被告违反以上条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

2004年10月13日,被告提出辞职申请,同年11月2日,原告同意了被告的辞职申请,并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

罗某从原公司辞职后,2006年,迈普公司发现罗某带着相关技术秘密和科研成果转投竞争对手福建某通讯公司,并从事同一产品研发工作,致使该公司在很短时间内相继开发出与迈普公司形成竞争力的产品。而迈普公司经过了解,福建某通讯公司曾为罗某缴纳了7个月的社会保险,这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履行。而且相关证据也证实福建某通讯公司与迈普公司构成直接竞争。如果此通讯公司与被告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其就没有必要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因此,可以确认罗某是违约到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

该案由于迈普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公司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其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数额,因此法院综合参考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过错、履约程度、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以被告赔偿25万元违约金为宜。

宣判后,被告罗某不服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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