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软件协会和湖北诚明律师所联合,主办了一场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咨询讲座,来自中国光谷的40余家IT企业的代表与会。市法院知识产权庭的李艺虹庭长讲述了一个生动的案例。
上海A公司、武汉A软件公司的股东相同,其人员、资金、软件开发等也统一管理。自1993年起,A公司先后完成了《建筑工程量自动计算软件》、《建筑工程钢筋翻样软件》(简称A版软件)。其中,张先生、刘先生是该软件的主要研制人员。
1999年后,刘先生、张先生离开上述公司,另行加入上海B公司、武汉B公司,其后推出《钢筋翻样软件》、《建筑工程量自动计算软件》(简称B版软件)。两家公司为此打起了官司。
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A、B两个版本进行鉴定发现,A、B版软件的源程序构成实质性相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计算机软件条例》,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A公司是A软件的实际开发者和著作权人。刘先生其所完成的开发成果,应属于职务成果,不享有著作权。
法院据此认为,跳槽者违反了有关竞业禁止的规定,遂判决上海B公司、武汉B公司停止侵权,向上海A公司、武汉A公司赔偿20万元。
李艺虹称,软件企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软件一经开发完成,要到版权部门进行版权登记,并在升级后随时更新登记记录。一旦发现市场上出现盗版,应当迅速与法院、公证处联系,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从而为下一步的索赔,锁定相对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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