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首先是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是否符合调解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并在4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其次是调查。调解委员会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分析,获取有关证据和材料。第三,召开调解会议。由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可由l~2名调解员主持调解。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提出调解方案。第四,结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和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调解应在30日内结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在意见书上记明有关情况。到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应告知当事人及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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