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是南宁市某单位的职工,2006年他从单位分得一套市场运作房指标,但鲁某并不想要这套房,于是他将指标转让给黄某,并收取了黄某2万元转让费。在进行指标转让时,双方签订了一份指标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该指标房由黄某投资,所发生费用及税金均由黄某承担,产权归黄某所有。同时,协议还约定黄某在交付该指标房房款及办理相关手续时暂挂名鲁某,以鲁某的名字向单位交付该房房款。根据协议约定,黄某以鲁某的名义向建房单位交纳了市场运作房订金1万元、市场运作房款7.5万元,加上给鲁某的转让费,当时,黄某一共为这套房花掉了10.5万元。
在签署这份协议时,这套面积约120平方米的市场运作房初步估计为每平方米2400元。时至2009年,由于南宁市的房价不断上涨,这套市场运作房尽管还没建好,其估价就已经差不多是当年的2倍。这时候,鲁某反悔不干了。鲁某要求黄某要么大幅增加转让费,要么解除协议,同意按银行利息退回黄某所交房款。
对于鲁某的要求,黄某无法接受,因此他特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鲁某返还黄某所交的转让费、订金和房款,此外赔偿利息损失1万元和房价上涨后的差价损失25万元。
南宁仲裁委员会经过仲裁,裁定黄某与鲁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鲁某返还给黄某订金、指标转让费、房款,同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的50%以及房屋差价损失的50%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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