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出现法定情形则行政行为会被撤销,具体说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违反相应的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有以上六种法定情形任意其一的,人民法院都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
近半数案件被判撤销变更行政行为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在报告中说,去年全省法院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等占判决结案总数的43.71%,同比上升8.55个百分点。
报告显示,为支持监督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去年省法院出台推进依法治省《实施意见》等3个文件,切实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促进提升行政管理法治化水平。审理一审行政案件5530件。加大对重点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力度,通过审理工商、税务、卫生、安全生产、城乡建设执法和行政赔偿等案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等占判决结案总数的43.71%,同比上升8.55个百分点。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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