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申请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I.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当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二是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作出下列决定:
1。对符合受理条件并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对不能立即决定接受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据,自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的决定。3。对不符合验收条件而决定不验收的,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4。信访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政府书面答复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是首次鉴定受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可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一)发现新的有关鉴定材料;(二)原鉴定项目有遗漏;(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全文4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