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在确定子女的姓名时,应该从子女的利益出发,并尽可能地考虑他们的意志,维护子女的姓名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所以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超过十周岁的孩子希望更改姓名,且这种更改符合其主观意志,一般会考虑他们的意见。
出生证怎么更改姓名
(一)根据我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出生证明一旦办理,上面的姓名是不能更改的。即使是将来补办,也只能以孩子刚刚出生时登记的名字为准。出生证明不仅说明了孩子的出生情况、血亲关系,就连将来落户口、迁户口、出国等也都是必不可少的证件。孩子的出生证明上的名字不能更改,将来一旦改名,只要在户口本上的“曾用名”一栏里填上出生证上的名字就可以避免麻烦。
(三)出生证明的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所在医院出具,有部分内容是医生填好的,个人填写部分(填错可以划掉重写),填写完毕后,可以去换正式出生证明。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发。《出生证》全部机打,并且内容“原则上不能更改”。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为了保证出生医学证明有效性,保存时候应该待印章晾干后妥善保存,不可折叠,撕开,或过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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