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二)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三)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一、生育津贴报销标准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二、生育津贴报销流程
1、申报
异地生育参保人员持以下资料到政务公开大厅医疗保险中心生育登记审核窗口申报医疗费用报销:(
(1)医保手册;
(2)生育证;
(3)婴儿出生证;
(4)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5)诊断证明;
(6)住院费用明细发票。
失业人员持以下资料到政务公开大厅医疗保险中心生育登记审核窗口申报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1)医保手册;
(2)生育证;
(3)婴儿出生证;
(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5)夫妻双方身份证;
(6)住院病案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章);
(7)诊断证明;
(8)住院费用明细发票;
(9)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2、业务审专核
生育保险科对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条件进行审核,核定应报销费用,打印费用结算单和支付凭证;对失业人员享受生育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核定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打印支付凭证。
3、财务审核
财务科对生育保险科审核通过的业务单据进行财务审核。
参保人员持审核通过的费用结算单和支付凭证,到政务属公开大厅医疗保险中心医疗费用支付窗口拨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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