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2007年6月至去年5月间,被告麦某辉为防身在其居住的越秀区华乐街青菜岗房屋,私自制造手枪1支、子弹9发。去年6月8日下午4时左右,麦某辉携带该手枪和子弹,到天河区广园快速路五山立交桥往西约20米的人行道上寻找目标,最后瞄准了一位孕妇。在持枪威胁孕妇程某燕时,开枪击中程的臀部并抢走现金100多元(赃款后未缴回)。经鉴定,程某燕左臀部有金属密度异物残留于深部软组织内,属轻伤。
去年7月10日17时许,麦某辉在天河区龙洞广汕林业学校对面马路边的人行天桥旁的草丛中,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自制手枪1支、子弹7发、白色手套1对、黑色布包1个及假发1副,并在现场发现疑似爆炸物,后经公安机关成功排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麦某辉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非法制造枪支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决麦某辉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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