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西省泰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广西男子陆某涉嫌抢劫、盗窃一案,经该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1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115000元。
法院审查查明,2005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陆某伙同他人到广东省高要市禄步镇绿水村梁某小卖部实施盗窃。该小卖部有睡房和厨房,梁某睡在该小卖部内。被告人陆某及同伙进入该小卖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梁某发现。被告人陆某等人冲上去将梁某打晕并捆绑。尔后,被告人陆某及同伙在小卖部被抢得现金10000元,以及价值3443元摩托车一辆。
2006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陆某伙同他人到赣州市于都县罗坳镇红米首饰行内实施盗窃,盗得价值78223元的金银首饰。
2008年10月6日凌晨,被告人陆某伙同他人到泰和县澄江镇北门村王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王某家中,从王某家的二楼房间盗走一只装满金银首饰的铁皮箱。事后在离王某家150米处的空地上,撬开铁皮箱,将铁皮箱内的现金2000元、金条、黄金戒指、黄金珠子、银元拿着,并将铁皮箱内的银首饰丢弃后逃窜。经鉴定,该铁皮箱内的金银首饰等物价值115935元。
泰和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目无国法,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殴打、捆绑等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价值1344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窃取群众财物共计19615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同时,被告人陆某流窜作案,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主观恶性较深,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因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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