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7岁的韦某曾因犯盗窃罪被阳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出狱后不思悔改的他,这次又因偷100元被发现后拒不还钱还打伤人,获刑4年。
2014年11月6日10时许,韦某窜至阳山县城南大道某卖菜摊档,盗走毛某现金100元,毛某发现后将韦某抓获,并让其还钱。韦某不从,并用钳子插向毛某的左眼部,致毛某左眼部受伤流血。
清远市阳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毛某受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以抢劫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交通费各项经济损失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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