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6日10时许,韦某因无钱花销,遂窜至阳山县城城南大道某临时卖菜摊档,趁在此买菜的毛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扒到毛某右裤袋的现金100元,毛某发现后追至离现场约6米远的地方将韦某抓获,并让韦某归还被盗的100元。韦某不从,并用钳子打向毛某的左眼部,致毛某左眼部受伤流血。经鉴定,毛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一审法院认为,韦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并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韦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以抢劫罪判处韦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交通费各项经济损失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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