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出生的被告人绳某利用购买的******伙同他人进行抢劫,8月24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6年9月20日23时许,被害人支某正走在苏州新区枫桥街道杨木桥村15号房屋东侧小路边,突然从黑暗中冲出三个人,其中一人拿着一把枪顶在了他的腰眼上。三人低声要求其掏出身上的所有钱物。支某不从三人遂采用殴打、搜身的方法从其身上强行取走80元钱。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绳某自述读书到初二,因无心读书而辍学,后到苏州找工作,工作一个多月被辞退,跟随他人生活,因生活困难及朋友情面而抢劫,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法院认为,绳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私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其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减轻处罚。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全文3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