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三水CC镇持枪抢劫金铺案尘埃落定。昨日,媒体从三水法院获悉,贵州籍男子黄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警方证实其所持枪支为塑料枪。
2014年11月16日21时许,黄某去到佛山市三水区CC镇BB路AA号XX店内,持塑料手枪恐吓店员,用铁锤砸烂玻璃柜台,抢走黄金项链29条、钻石情侣戒5个、千足银手镯24只。经鉴定,被抢首饰价值141410元,被损毁的玻璃价值986元。案件发生13小时后,黄某被警方人赃并获。
三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黄某于2008年1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现又犯抢劫罪,是累犯,对其依法从重处罚。黄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盗财物已被缴回,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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