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枪抢劫怎么判刑
如果代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枪等,则也不属于这种情形。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
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
持枪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持枪抢劫是怎样认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从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持枪抢劫除了直接使用枪支作为抢劫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外,还包括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以此作为威胁被害人手段的情形。
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包括玩具手枪等假枪的情形。上述司法解释指出:“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因此,随身携带玩具手枪等假枪,虽然可能和真枪一样对被害人起到精神强制作用,但是毕竟事实上不可能损害他人健康或生命,即并无现实的危害性,不适用该加重构成的规定。
行为人使用自行改造、制造的土枪,能否包括在内?这尚需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所持的枪支能否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一定的杀伤力。这一特征也是《枪支管理法》中所规范的枪支的基本特征。所以对于持有机件已经损坏而无法使用的废枪进行抢劫的,不能视为“持枪抢劫”,否则,无异于等同于“持械抢劫”,是有违罪刑法定精神的。
行为人虽然携带有枪支,但并未向被害人显示,也未使用、携事枪支行为与劫取财物之间没有任何主客观联系的,则不能适用上述的加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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