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时间:2023-06-11 08:11:58 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新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1、形式的侧面/形式的罪刑法定:法律主义、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旨在约束行政权和司法权)

(1)法律主义(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习惯法、禁止行政规章

(2)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形式的罪刑法定禁止一切类推解释;实质的罪刑法定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确定的罪刑法定)

2、实质的侧面/实质的罪刑法定:明确性、适正性(旨在约束立法权)

(1)明确性;

(2)适正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即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刑法不得对在其公布、施行前的行为进行追溯适用。

2、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即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判例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刑事司法也应当以成文法为准,排斥习惯法。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即对刑法应严格适用和严格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4、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即刑罚法规应当明确、确定和适当,禁止不确定刑,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三、运用罪行法定原则的注意事项

1、刑法的明确性,是指刑法条文应当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什么是犯罪行为,让人具有判断可能性。

2、禁止不确定刑,是指刑罚应当规定得清晰确定。这是因为,刑罚规定的越不确定,就越容易被滥用。

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是指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刑罚的适用应保持补充性、谦抑性,适用范围应当合理适当。

4、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是指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来制定刑法,即刑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刑法一经制定,便由司法机关适用,司法机关适用刑法的过程,也是实现人民意志的过程。尊重人权主义要求,法律必须使国民产生安定感,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即国民对法律有预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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