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明文规定犯罪行为和相应刑罚,防止刑罚滥用,保护人权,给予公民预期。刑法排除习惯法,禁止类推和不定期刑,要求明确和适当。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意味着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都必须由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刑法不溯及既往,刑法的内容必须适当。罪刑法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保护公民的人权,并给予公民社会行为合理的预期。在渊源上,刑法要排除习惯法,禁止类推,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刑法明确,刑法的内容适当。
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变及其在现代法治中的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法无定罪,不罚无法”,是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法律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在历史上经历了演变与发展。从古代的人治社会到现代的法治社会,罪刑法定原则逐渐确立并得到普遍认可。在现代法治中,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保障了公民的法律权益,避免了滥用刑罚的可能性。其次,它增强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使人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有清晰的认知。此外,罪刑法定原则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因此,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变及其在现代法治中的意义不可忽视。
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确保犯罪行为的界定、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明确规定。它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保护公民的人权,给予公民合理的预期。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法律权益,增强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罪刑法定原则在历史演变中逐渐确立,并在现代法治中具有重要意义。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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