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认定的基础原则
时间:2023-07-02 20:32:55 3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财产损失,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由于不真实、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或估计而造成的税前扣除应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认定财产损失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真实性:一是客观真实,企业的财产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不能有虚构或者夸大的成分;二是必须是可以用合乎法规要求的证据证明的真实,如果企业在财产损失发生之后没有保存、搜集、取得有效的证据,那么即使财产损失是客观真实,也不能税前扣除。

(二)证据资料应合理采信,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

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应根据不同企业、不同损失事项予以采信。3、既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实质重于形式”,也要辩证的看待“实质重于形式”。

对于损失事项的认定,应“实质重于形式”,防止被假象蒙蔽。

对于证据的采信,要“形式重于实质”,也就是说,没有证据资料证明的损失,不能予以认定。

(四)认定时应依据税收法规并结合财务、会计等相关经济法规综合考虑。

交通事故认定书漏写财产损失

对于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这样一个情况,交警部门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向另一方当事人出具一个单方面的事故认定书,该车主可以据此向法院进行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法院起诉之前所花费的一些修理费用,该方车主可以先行垫付,之后再通过诉讼向对方当事人进行追偿。如果他购买了其他的商业保险的话,也可以先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再由保险公司通过诉讼向对方车主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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