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津持枪抢劫药店案宣判主犯获刑十五年
时间:2023-06-11 09:45:35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今日,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对持枪抢劫一心堂店主的三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十五年;以被告人王某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被告人胡某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年。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得自制小口径运动手枪一支、子弹九发藏匿于家中。2009年7月,王某因无钱吸食毒品,遂产生抢劫盐津一心堂药店店主杨某之念。2009年8月4日,王某携带手枪潜至盐津,邀王某明一道实施抢劫。次日上午10时许,二被告人窜到杨某及其员工在盐井镇坪街一心堂后面的住处,敲开门后用刀架在杨某之妻毛某脖子上,将毛某手脚捆绑,并用衣服封堵其嘴,带上口罩、手套后在毛某卧室内翻找到手机两部、项链一根、银行卡两张,威逼毛某写出银行卡密码。此景被员工彭某撞见,王某、王某明扭遂与其扭打,二被告人用手枪和水果刀将彭某控制并将彭手脚捆绑起来。王某将手枪交给王某明,由王某明对毛、彭二人进行看守,自己持银行卡欲领取毛某夫妇的存款。王某出门即遇到回家的杨某,王某将杨某骗入室内,杨某见毛某被捆绑,迅速进入另一间卧室并从窗口逃出。二被告人见事情败露,遂带上手机、银行卡及项链逃离现场。

王某随后电话联系其妹夫胡某元,要胡将其放在宾馆内的衣物送到县城。当日13时许,胡某元送衣物时,知道事情真相,当即给二被告人现金300元作为路费,胡某元回到柿子乡后发现挎包内有手枪,将挎包寄放其姑妈胡某家,又带上裤子赶至盐津县城交给王某,再次给王某现金200元。当日17时许,公安民警找到胡某元了解一心堂被抢情况,胡某元证实抢一心堂系王某所为,并供述了为王某藏匿作案衣服的情况。

8月6日凌晨,王某明逃窜至盐井镇新建街曾某家时,将杨某放在室内的提包盗出,盗得现金1133元和价值829元的手机一部。

8月6日,公安机关根据胡某元的交代,将王某明、王某先后抓获。二被告人所劫和所盗钱物均已发还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持手枪和水果刀等凶器对受害人进行捆绑、威胁,劫取公民财物,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小口径运动手枪,其行为还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王某明在逃跑过程中,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还构成盗窃罪,对二被告人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告人胡某元明知二被告人系实施犯罪的人,还为其提供财物,帮助逃匿,构成窝藏罪,也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罪名不准确,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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