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丧假的计算起止时间,法律或行政管理规定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一是由用人单位掌握或者属于用人单位自我调整范围;二是用人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时间;三是假期总数有限定,起止时间并不重要,丧假只是职工的一种人性化福利待遇;四是按操作惯例一般是以批准假期时间开始计算。
关于丧假的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员工休丧假的具体操作依据,可参考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之法律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4、以上规定并不完善,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更详细的规定作为操作的指导性规范。
例如某省关于丧假的规定如下:
丧假是干部职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系指祖父母、父母、子女,直系亲属不区分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只要是直系亲属的都符合条件,包括公婆、岳父母)死亡时为料理丧事给予的假期。丧假一般不得超过5天;如需去外省市料理丧事的,假期可酌情增加,但除路程外一般不得超过7天。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超过的时间按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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