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一并转让,转让使用年限为剩余年限,过户需交纳完税凭证。税费总额与成交价有关,出让方可能转嫁给受让方。
新的受让人不能改变出让合同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二是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三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的转移需要按照正规的流程进行,这样才能完成对土地使用证的过户,在过户的时候就需要先交纳完税凭证。可是,包含的税费种类尽管说都是一样的,不过,最终需要交纳的税费总额就跟转让土地的成交价是有关的了,而且出让方有可能会把税费转移到受让方身上。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需要注意哪些限制?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需要注意以下限制:
1.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未批准不得转让。
2.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土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3.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将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土地管理部门,并申请变更登记。
4.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
5.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人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款。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行为,需要注意各种限制。同时,转让合同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等都需要按照正规的流程进行过户,并要交纳相应的税费。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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