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新时期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作出批示,强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发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制度,使农民长期得到救济。推进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依法保护农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毫不动摇地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地位。要利用农村承包地登记发证结果,扎实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期满后再延长30年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改革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任务。
2014年12月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会议指出,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
2015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即将进入试点阶段。
《意见》在农村土地征收改革方面提出了要探索缩小土地征收范围;规范制定征收目录,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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