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被用人单位辞退有经济补偿吗
一种方法,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数,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
超过六个月未满一年者,按一年计,未满六个月者,给予职工半个月工资补偿金。
二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担任原工作,且不能从事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应按在本单位工作年数,按他在本单位工作年数,按月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第三,劳动者因工作不称职,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以其在本单位工作年数,工作满一年,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改变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后,由雇主解除劳动合同,雇主根据雇员在本单位工作年数,按其年数支付给其一月工资的标准。
五是对用人单位面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或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按照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内给予经济补偿。
工人按按月付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工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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