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披露: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理念。信息披露是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理念。20世纪初,在吸取1929年华尔街股票市场大崩溃这一沉痛历史教训的基础上,美国广大投资者基于保障自身利益之需,要求规范会计信息披露。1932年,美国参议院金融和通货委员会认为充分披露会计信息将有效地防止财务报表出现差错和舞弊。1933年,美国颁布了《证券法》,其目的在于使投资者得到在美国证券市场上所发行之证券的全面、公正之信息。其背后的立法指导思想为:只要能向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其可以就所发行证券之投资价值做出其独立的判断,并据此做出审慎的决策,则投资者之利益便能得到充分的保护。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继续贯彻了上述披露哲学,并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连续性披露。在过去的70多年里,尽管证券法历经修订,但无论基本政策还是规范框架和范围均没有改变,证券立法的根本目标仍是通过加强信息披露,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目前,通过充分和公允的信息披露,保证向证券市场和公众提供及时、准确、充分的信息,使投资者能够公平地获取相同的信息,以平等的方式参与投资竞争,已成为世界各国证券立法改革的主要目标和基本理念。
2.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弱式有效。法玛(Fama)的有效市场假设理论将证券市场划分为弱式有效市场、次强式有效市场和强式有效市场等三种类型。有效市场假设理论以市场信息的效率性为核心,是研究证券市场、发展证券市场的理论依据。当证券市场存在信息有效性时,才能通过股票价格的变化引导资本的流动,从而使整个社会的资源达到合理配置。我国有些学者通过实证研究认为,中国股票市场已达到弱式有效,但尚未实现次强式有效。这为我们用股票价格来验证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公告的信息含量,揭示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在弱式有效证券市场中,当前的证券价格完全反映了己蕴涵在证券历史价格中的全部信息,从而股票价格在引导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有效市场假设理论,对弱式有效证券市场而言,股票价格在短时期内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最新资产重组信息不存在相关性,即不能进行即时反映,但这并不表明公司所披露的最新资产重组信息对弱式有效市场毫无作用。根据证券市场股票价格波动的随机游走规律,当新的信息成为历史信息时,股票价格己反映了所披露的信息,它在引导证券市场合理配置资源方面也发挥了作用,只是在时间上具有滞后性,另外,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由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操纵力量(我国习惯上称为庄家或主力)所决定的,而信息是流动的依据和被操纵的对象,信息构成了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基础。因此,规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对引导我国证券市场———弱式有效市场的资源合理配置具有重要的作用。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众公司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全面沟通信息的桥梁。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阅读各类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对那些持价值投资理念的投资者真正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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