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披露的意义。制定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充分公开、公正的制度来保护公众投资者,使其免受欺诈和不法操纵行为的损害。各国均以强制方式要求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价值判断。从投资者角度看,投资获利是投资的主要目的。要从种类繁多的有价证券中选择最有利的投资机会,投资者必须对发行公司的资信、财力及其公司的营运状况有充分了解。投资者只有取得有关发行人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才能合理地作出投资决策。
(2)防止信息滥用。公平的证券市场是投资者都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和投资获益机会的市场。证券的发行是公司股权或债权转移的过程,也是风险分散化的过程。如果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发行人可能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滥用信息操纵市场,或以其他方式欺骗投资者而转嫁风险,使得证券市场无法显示证券的真正价值。
(3)有利于监督经营管理。信息公开包括公司财务信息的公开。以企业会计准则约束企业会计核算,有利于发行公司的管理规范化。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还可以扩大发行公司的社会影响,提高其知名度。
(4)防止不正当竞业。在公司制度的演化过程中,逐渐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保证经营权的合理行使,维护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董事负有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这是由于董事从事竞业行为时可能夺取公司的交易机会,牺牲公司利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公司造成损害。因此,以法律形式规定董事承担竞业禁止义务,公开与公司有关的信息,成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5)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信息公开是提高证券市场效率的关键因素。证券发行与证券投资是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过程,这一过程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调节。证券的发行,包括发行时间、发行品种、发行数量等,主要取决于发行人的业绩和成长前景、市场的需求及投资者的投资能力。证券投资是一个选择过程,如果公司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管理甚佳、盈利丰厚、具有成长潜力,其发行的证券必为广大投资者所青睐。因此,为使投资者科学地选择投资对象,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必须建立完备的信息公开系统。
2.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1)全面性。这一要求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的有关资料,不得有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真实性。这一要求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或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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