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回避制度适用的人员包括哪些
时间:2023-02-04 17:39:20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回避的适用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

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什么制度

回避制度。即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于他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的法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有权提出申请回避;上述人员,如果认为自己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需要回避时,也应自行回避。合议制度。即除简单的民事、经济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之外,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即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设立由院长、庭长和有经验的审判员参加的审判委员会,作为集体领导审判活动的组织形式。两审终审制度。即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有权上诉,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应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审判监督制度。即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处理,经讨论决定后,可进行再审。

二、行政诉讼如何申请回避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

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有什么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包括:

1、申请回避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规定了受害人的权利;

4、举报、控告权;

5、获得评估结论的权利;

6、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

7、对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上诉和起诉的权利;

8、平等参加审判的权利;

9、提交公诉机关抗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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