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产权证和房产证并不是一定捆绑的,部分地区的住宅小区将地下汽车停车库纳入产权登记范围。
一、地下停车位改造仓库是否违法
地下停车位改造仓库违法。
在居住规划当中,对城市居住区相关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一定比例的车库是其中的标准之一,规定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根据相关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等设施的权属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地下停车场是指建筑在地下用来停放各种大小机动车辆的建筑物,主要由停车间、通道、坡道或机械提升间、出入口、调车场地等组成。地下停车场的特点有:造价高,工期长;地下停车场容量大,基本不占用城市土地,使城市能留出更多的开敞空间用于绿化和美化,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地下空间在防护上的优越性,使国家把大容量的地下停车库与人防设施结合起来。地下停车场规划应纳入整个城市的规划中,应结合城市的现状及发展,与不同等级的城市道路相配合,满足不同规模的停车需要,以便对城市中心区的交通起到调节和控制作用。
坡道式停车场是利用坡道出入车辆,优点就是造价低,运行成本也低,可以保证必要的进出车速度,且不受机电设备运行状态影响。如今所建的地下停车场多为这种类型。其缺点是用于交通运输使用面积与整个停车场面积之比接近于0.9:1,使用面积的有效利用率大大低于机械式停车场,并增加了通风量和相关管理人员。
二、如何理解小区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虽然产权属于开发商,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如果开发商以“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等各种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实际上变相限制了小区内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小区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将空置的车位向小区内业主进行出租或出售。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无权以“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等方式对非规划内车位进行处分、获利。
三、地下停车位是否可以出售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用来买卖是没问题的,关键是看合同对车位如何约定。有产权证的地下车位能买卖。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车位给你,以下情况车位属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即你无地下车位产权):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内;
(3)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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