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下停车设施的归属问题,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公摊面积内的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其次,由开发商单独持有所有权的地下停车场则归属开发商自身;而那些被认为是国家强制性配套设施的名义下的地下停车场,其所有权理应归属于国家。在涉及到这些地下停车场的交易行为中,无论采取出售还是赠与的方式,其所有权都将相应地转移至购买者或接受人手中;而对于出租的情况,尽管使用权已经交给了承租方,但是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方。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括规划在内的车位及车库可以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多种方式来进行约定,但需注意的是,如果这些车位和车库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空间,那么它们的所有权就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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