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车库纠纷与争议的处理
时间:2023-06-08 10:04:44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小区车位车库纠纷与争议的处理

随着“有车族”急剧增加,小区车位车库越显紧张,小区住户使用车位、车库中所形成的种种纠纷与争议也日渐凸显。很多小区配套的车库价位相对比较高,且数量并不是很多,导致业主停车问题难以解决。下面从《民法典》有关物权内容来分析车位车库纠纷与争议的处理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产权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无产权车位仅有使用权20年。

该条,着重规定了车位产权类型和使用年限问题。同时,要求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果建设单位已经按照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专有部分的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已符《民法典》276条“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其原因在于,规划确定的配置比例具有法定性和确定性。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只要业主已经按照配置比例购置或者租赁到车位、车库,就应当认为其需要已经得到了“首先满足”。否则,将有可能出现特定业主对车位、车库提出过度主张。

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各级法院和法官可以在《民法典》确定的大原则下,结合纠纷具体情况妥处相关案件。遇到此类纠纷的业主应本着尽量协商处理的原则进行,如果开发商如果违反约定,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供车位的,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车位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现将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私家车位租给乙方作为车辆(车牌号)停放使用,并签订如下车位租赁合同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一、本车位租金_________元整/月,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支付方式为

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到期如需续租,需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乙方留存租金收条作为支付凭证,车位管理费用由甲方支付。

二、租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如乙方在租赁期间要该场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转租,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可收回车位,剩余租金概不退还。

四、甲方责任及义务:

1、在租赁期间,如甲方需提前收回乙方使用的车位使用权,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退还剩余租金,并赔偿乙方1个月租金。

2、在租赁期间,如自然损坏产生的场地维修及检修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人为损坏(包括乙方)场地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责支付。

3、甲方所出租的场地,仅供乙方作停泊车辆使用,不作任何保管;如乙方所停泊的车辆有任何损失或被人为损坏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五、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按时缴付车位租金;如乙方拖欠租金达一周,即被视为是自行解除本合同行为,甲方有权将该车位收回,并保留向乙方追收拖欠费用和违约金的权利。(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签订续租合同,必须提前以书面通知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签订续租合同时连同拖欠的费用一并付清)。

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需要提前退租车位的,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解除本合同,甲方扣除1个月租金后退还乙方剩余租金。

3、乙方必须将车辆按车位及物管要求停泊好并做好防盗措施,如发生任何车辆遗失或损坏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

六、本合同以双方签约之日起生效,如今后有补充作补充协议处理,与此合同具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人:承租人:

电话:电话: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三、地下车位规划哪个部门管

地下车位规划土地管理局管,产权归属是开发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产权车位产权年限一般为70年,无产权车位仅有使用权20年《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地下车位的产权归属目前有3种类型,小区业主在购买小区地下车位之前一定要弄清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

(一)业主分摊建设费用

如果购房时地下车位面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被分摊,这类地下车位办不了产权证,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销售,更无权转让。

(二)开发商独立建设

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购人。

(三)地下防空工事

部分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对照这一条,如果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也就是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是不会公布详细的地下车库产权资料,业主想要得到相关资料可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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