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纠纷怎么处理
时间:2023-03-02 20:00:37 2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物业公司是受全体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物业的,受全体业主委托收取停车费应是其职责范围。收取的停车费一部分是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的税金,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就是说虽然增设的停车位是全体业主共有,但不代表是每个业主单个所有,业主对车位行使共有权,也可以体现在对共有车位收益的分配上。

如果停车不交费,可能导致两个不良后果:一是车位管理失去经费来源;二是侵害了其他无车业主的利益,因为无车业主没有占用车位,但也是车位的共有人,理应在经济上获得补偿。

一、车位、车库纠纷类型有哪些

(一)因车位、车库的权属产生的纠纷

该类纠纷应该是数量最多的纠纷,产生纠纷的原因非常复杂,如最常见的开发商在未满足小区业主需求的情况下,高价将车位出售、出租给第三方导致的纠纷;又如开发商将本属于小区共有道路或其他场所改成车位,却又向业主收取停车费导致的纠纷,再如开发商为业主购买停车位,享受停车服务设置各种人为障碍所导致的纠纷等等。

尽管车位、车库的权属问题历来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一大矛盾焦点,而将小区车位、车库单独出售或出租则是开发商普遍的做法。

(二)关于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产生的纠纷

小区内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应当”在法律上同“必须”的效力基本一致,只是后者更有强调的意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对开发商有强制性,意味着即便开发商拥有对车库的所有权,但只要小区内业主对车库的需要还没有满足,开发商就不能将车库卖给他人。即使已经出售,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亦属无效合同。因此,只要业主不明示放弃,开发商就无权将车位、车库卖给外来者,因此,如果开发商在未满足小区内业主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将小区内车位卖给业主外的人,业主可以基于该项规定提起诉讼,该纠纷也应该适用为车位、车库纠纷这一案由。

(三)业主之间因车位、车库所有权及使用中发生的纠纷

在建筑区划内,停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只限在开发商与住户之间约定所有,并只可在小区住户之间进行转让,而不宜转让给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小区由于外来人口过多而导致的人员流动大,不安定因素增多等问题。如果该小区内业主将车位卖给非小区的住户,则小区业主或业委会可以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二、车库纠纷问题找哪个部门

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有三个可能性:

(一)归开发商的部分:如果开发商在建设地下车库的时候,成本和面积均没有分摊到建设成本中去,则其产权是完全归属开发商的,业主没有所有权。

(二)归业主的部分:如果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或面积分摊到了社区的开发成本或销售面积中去了,则这些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

(三)归政府:作为一个小区的开发建设,需要设计一定面积的地下空间用做人防工程,所有小区都有,开发商经常拿地下车库充当人防,这样的话,车库的所有权在区人防办。

1、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2、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

3、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

4、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成的下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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