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的具体仲裁管辖范围如下:
(一)企业之间、个体经济组织之间、私营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之间,由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因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引起的工作时间纠纷、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补偿
(二)公务员法实施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劳动合同而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的纠纷社会团体与其因解除人事关系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
(5)军队文职人员与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雇佣制度(6)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范围包括:
劳动争议仲裁因确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关系(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3)因退市、解雇、辞职和辞职引起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引起的纠纷,经济补偿或补偿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不难看出,现行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在受理案件范围上存在诸多弊端,主要包括:,受案范围不一致
解雇是一种严重的行政处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人事部和部分省市规定的受理案件范围较小,仅限于因聘用、调任、辞职、辞退、履行聘任或者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受理人事纠纷仲裁案件,受理范围较窄,仅受理因辞职、辞退、履行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工资福利不在受理范围之内,而且一些省市明确规定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包括行政处罚
第二,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既有重叠案件,也有空白案件
根据现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权受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劳动合同签订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之间的争议仲裁申请,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仲裁申请,但是,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未按照人事政策申请自用临时用工审批的,,与本单位发生争议的仲裁申请,两个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根据双方的善意,有选择地予以受理。例如贵州省省、市人事仲裁部门和劳动仲裁部门多次与人民法院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部分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与工作单位之间的争议,由谁受理的问题。没有人愿意接受它们。实际情况是,《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明确规定,人事争议仲裁的范围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和合同工,但劳动争议仲裁选择性地受理了其中的部分,以及其他临时工和合同工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争议,当事人无权起诉第三方,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有关规定未明确将离退休人员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争议纳入仲裁范围。事实上,这类纠纷是无法拒绝的
这些不利因素使得维权方对某些被侵权事项,如工资和福利,没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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