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案范围
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
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4、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
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
6、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
7、渔业生产、捕捞等所发生的争议;
8、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
二、为何选择仲裁
仲裁作为解决海事海商争议的一种方式,愈来愈普遍地为国际航运所采用。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是因为仲裁具有许多独特的优势。
1、充分自治
仲裁的本质就是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仲裁所使用的仲裁规则以及语言。
2、程序简便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因而简化了程序,缩短了审理期限,提高了争议解决的效率。
3、信息保密
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未经当事人同意,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不公布于媒体。
4、费用低廉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二审或再审程序,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5、权威公正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是从具有航运、保险、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员们均热爱仲裁事业、公道正派,为保证公正地审理各种类型的海事案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6、易于执行
1958年联合国在纽约通过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项普遍接受的、简便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的仲裁裁决能直接申请在140多个缔约国法院得以强制执行。
相关知识: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8年11月21日的决定,于1959年1月22日设立的专门受理国内外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的几十年里,独立公正地解决了大量的海事争议,有力地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在国内外的航运、保险、贸易、法律等各界赢得了极高的信誉。以上所取得的成绩均基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如下优势:
1、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不隶属于任何行政机关,完全排除外界干扰,依法独立公正地断案,得到当事人的高度信任。
2、高水准的仲裁员队伍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从具有航运、保险、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专家中聘任。
3、当事人意思的高度自治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经仲裁委员会同意,仲裁程序可依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进行。另外,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的语言、仲裁适用的实体法,例如英国法。
4、方便、快捷、效率高
为了方便当事人仲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上海、天津、重庆设立了分会。分会可以独立受理案件和审理案件,极大方便了分会所在地及其周边地区的当事人进行仲裁。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沿海城市大连、天津、宁波、广州、青岛均设有办事处,提供咨询服务,方便当事人就近参加开庭审理活动。根据《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简易程序的仲裁案件在开庭之日起30天内或组庭之日起90天内作出裁决,一般仲裁案件审限为九个月。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