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案因规定: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船舶接触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边设施或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包括船舶接触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接触航标等助航设施及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
3、船舶损坏在空中或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
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污水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污染或其他船舶、货物等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
5、航运、生产、作业或船舶建设、维修、拆除或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污染、滩涂污染或其他船舶、货物等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
6、船舶航行或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补偿纠纷案件;
7、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物、临时或永久性设施、设备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等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
8、船舶在海上或通海水域航运、作业或港口作业过程中人身伤亡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
9、非法留置船舶、船舶货物、船舶材料、备品纠纷案件;
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
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68、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等船舶物权纠纷案件;
69、港口货物、海运集装箱及港航设备设施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
70、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设备设施等财产的所有权、留置权、抵押权等物权纠纷案件;
71、提单转让、质押所引起的纠纷案件;
72、海难救助纠纷案件;
73、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打捞清除纠纷案件;
74、共同海损纠纷案件;
75、港口作业纠纷案件;
7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财产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77、海运欺诈纠纷案件;
78、与航运经纪及航运衍生品交易相关的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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