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纠纷主要有: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
2、船舶接触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边设施或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
3、船舶损坏在空中或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
4、船舶航行或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补偿纠纷案件。
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关于海事海商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
1、当事人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海事海商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2、发生法律效力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违反海事案件专门管辖确需纠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条【主管机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文3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