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对集体合同的哪些方面进行审查
时间:2023-06-27 09:24:39 2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

一、企业如何报审订立的集体合同

企业报审签订的集体合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上一级地方工会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双方首席代表,并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协商,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什么是集体合同效力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集体合同对人的法律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如果集体合同的当事人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2)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从什么时间开始发生效力,什么时间终止其效力。集体合同的时间效力通常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一般从集体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届满,其效力终止。(3)集体合同的空间效力:集体合同对空间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规定的对于哪些地域、哪些从事同一产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所具有的约束力。

三、法律规定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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