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审批如何办理,权益如何保障?被征收人对征地审批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将作出判决。《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警告等;(二)对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三)行政机关拒绝申请行政许可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四)行政机关对土地、矿产资源、水流、森林、山草的确权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六)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义务的其他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权的;(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9)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社会保障金的保险待遇;(十一)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保险待遇的依法履行、不按约定履行或者非法变更、撤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利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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