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征地审批?
时间:2023-07-02 22:44:22 35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永久基本农田;

2、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地审批权归谁所有

1、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规定征用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

(2)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3)征用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指耕地以外的土地,包括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等。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权限是:

(1)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低于35公顷。

(2)征用其他土地低于7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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