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
(一)预征告知。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三)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五)征地的审核、报批。
(六)征地公告。
(七)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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