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书面要求对方就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及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请求的,另一方应当自收到集体协商请求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协商前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代表应做好以下准备:(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2)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信息,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的意见;(3)起草集体协商议题,可以由提出协商的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指定的代表起草;(4)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和地点,etc(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作为集体协商记录人。记录员应当中立、公正,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1)宣布会议议程和纪律;(2)由一方首席代表提出谈判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回应了另一方的要求(3)谈判双方对所讨论的问题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了充分讨论(4)双方首席代表总结了各自的意见。协商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者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署
集体协商不成或者出现意外问题的,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谈判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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