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二)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协商开始前5日内,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
(三)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四)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企业行政方制作工资协议文本。工资协议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
工资集体协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2000年11月8日发布)第七条对工资集体协商内容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协议的期限;
(2)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7)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8)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各企业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要根据本企业具体情况,按照职工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从企业职工切身需要解决的问题出发,可就某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不必强求面面俱到。双方认为应协商约定的事项,可包括劳动分红、职工股的股息红利分配、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及其他与职工分配有关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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