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选协商代表
要点:产生代表单位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职工代表由工会选派或民主推选。双方代表人数应对等。
1、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
2、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由工会主席或者其书面委托的职工一方其他代表担任;上一级工会组织的代表、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的代表、持证的工资协商指导员均可受委托成为职工方的首席代表;未建立工会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3、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协商双方代表人数按照对等原则确定,一般每方3至10名,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局面委托的其他代表担任)。具体人数根据用人单位情况和实际需要,由双方自行商定。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4、双方代表组成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小组:其职责是就工资等有关事项及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协议文本的变更、期满续签和双方认为有必要协商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5、协商代表的职责
(1)参加集体协商.这是协商代表最基本的职责。
(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协商代表在协商前要收集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为集体协商提供有关的依据。
(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工会和企业的人员进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时,协商代表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的处理工作。
(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这一职责讲明集体协商代表除了具有参加集体协商、参加集体协商处理的职责外,还具有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的职责。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6、协商代表的保护
《集体合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这规定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期限权掌握在被代表方,另一方没有权利确定协商代表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这条规定确保了集体协商的时间。
第二十八条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似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分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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