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条件需要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需要监护人。中风病人思维正常,但不能言语写字,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不需要监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监护人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一)必须经过有关组织予以指定。对于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于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院确定监护人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监护权顺序。
(三)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还应当在接到有关组织关于指定监护的通知书面或口头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三、如何申请指定监护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第一梯队是配偶,第一梯队是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定,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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