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监护人需要什么条件
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二、有哪几种监护方式
(一)法定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二)指定监护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三、监护人有什么权利
(一)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二)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三)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五)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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