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纳税款:
大连市地税局房地产税务所负责办理房地产登记相关税款的申报、审核、评估及征收(西岗区黄河街80号四楼办税大厅,电话:0411-82332415),并根据情况需要开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无房证明)。办理完毕后取得契税完税凭证。
二、请点击查看二手房资金监管合同规定:
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在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二楼办理。由买卖双方共同申请。
买方提供要件: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契税完税证明(由大连市地税局房地产税务所负责办理,咨询电话:0411-82332415)。
卖方提供要件:
未婚的,产权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已婚且房屋为婚内取得的,夫妻双方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婚前取得产权证的,产权人本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结婚登记申请书查档件原件办理。
协议离婚的,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及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或调解书及生效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证离婚的,需依据离婚协议办理完离婚析产登记后,产权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丧偶的,产权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婚内取得产权证的,应先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产权人持上述材料办理。
经过公证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持公证书(原件)、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应的其他材料办理。委托公证书中应注明房屋的基本情况、产权人的婚姻情况、房屋的权属情况(有无其他共有人)、买方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委托的具体事项等内容。
房屋为初始自建、独栋的改制取得的房屋,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对应的土地性质为划拨的,应当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境外人员(含港、澳、台、华侨)及其他情况办理转移登记的,请做具体咨询。
买卖双方共同提供要件:
申请书(办理转移登记时由我中心受理人员打印)。
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转移登记时由我中心受理人员打印)。
资金监管合同(请到开展房屋买卖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办理)。
四、领取产权证
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一楼办理。
由产权人本人或经公证委托的代理人4个工作日后,持身份证明或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领取。
贷款购房的,由抵押权人与产权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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