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书丢失时,可以委托律师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或者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印并加盖印章作为证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50年保存期,也可以到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查询。
在工作过程中,劳动者可能会遭受伤害,此时就需要对他们的伤情进行评估。但是工伤鉴定书丢失怎么办?一般工伤鉴定等级的报告下来以后,一般是一式三份,单位、劳动者本人、社保部门都各自有一份;对工伤鉴定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应妥善保存,在发生工伤鉴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可以委托律师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在处理工伤赔偿案件中,一部分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致使工伤鉴定书原件遗失,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焦急万分。报告丢了,可以要求社保部门给你复印一份,盖上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章即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档案保存50年,可以到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印,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明。
工伤鉴定书丢失,如何进行评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评定申请。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不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则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然而,如果工伤鉴定书丢失,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评定申请。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不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则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此,如果工伤鉴定书丢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评定申请,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如果工伤鉴定书丢失,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评定申请,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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