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65岁的王先生与女儿王女士达成赡养协议之后,却至今未能从王女士手中获取一分钱的赡养费,王先生无奈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拖欠的赡养费1.16万元,继续履行赡养协议。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判决支持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诉称,自己与被告系父女关系,2005年11月1日双方达成赡养协议,约定被告自2005年1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200元。该协议达成后,被告一直拒绝履行,至2010年10月1日累积拖欠赡养费1.16万元。现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赡养费1.16万元,并从2010年10月1日起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
王女士辩称,2005年11月1日双方签订赡养协议后,自己就与原告一同居住,被告负责原告的生活费,就没有再给他赡养费。2007年7月原告再婚已经搬出。被告跟爱人均是临时工,每月收入不多,还有一个12岁的孩子需要抚养,且被告身体有病,生活困难,无力负担赡养费。而原告每月有退休金,生活没有困难。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赡养协议后,双方应自觉履行。被告称生活困难,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双方在签订赡养协议时并无附属条件,故被告称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不应支付赡养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经计算,被告应付原告赡养费11800元,原告的要求未超出该数额,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116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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